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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71944368/2020-00008 发文时间:   2020-10-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无 发布机构: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9〕20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中承办行政执法业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救济方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主动公示下列内容:    

(一)主体信息: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辅助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

(二)职责信息:单位职能权限等。

(三)依据信息: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委托执法协议等。

(四)程序信息: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等,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

(五)清单信息:权力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

(六)监督信息: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在进行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前应当主动公示下列内容:

(一)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依据;

(二)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范围;

(三)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对象;

(四)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时间;

(五)其他应当公示内容。

第六条 在启动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前应当公示,公示期至少5个工作日,经过公示期满即可启动重大执法活动。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四)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对涉及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具体信息等予以公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结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等执法决定信息;

(二)上年度本单位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三)上年度的行政执法统计数据;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 市、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综合行政执法系统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行政执法信息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公开: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机关网站公布;

(三)通过政务新媒体公布;

(四)通过办事大厅公示栏公布;

(五)通过服务窗口放置的宣传册、公示卡公布;

(六)其他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第十一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浙江政务服务网等是行政执法公示的统一平台。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前,市、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主要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以及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三)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省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结果,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市、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结果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市、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其他执法决定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分管负责人同意,由市、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汇总后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示时间最长为5年,对于一些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当事人已及时纠正的行政处罚,适当缩短公示时限,但最短不得少于1年。

第十八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市、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业务承办机构在审核后,报经分管负责人同意,由市、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调整,调整工作应当在5个工作日进行调整更新。

第十九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市、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业务承办机构应当自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经分管负责人同意,由市、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二十条 市、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业务承办机构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报经分管负责人审批同意,由市、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更正,更正工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申请实施公开的市、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书面的方式提交证据材料至市、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由市、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承办部门审核,承办部门审核核实证据材料后出具意见,后由市、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进行回复。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审核处理工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市、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予以更正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与自身相关的公示信息要求说明、解释的,市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业务承办机构应当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

(二)行政执法公示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予以公开的;

(四)未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公开或者调整更新相关执法信息的。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