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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71944368/2020-00009 发文时间: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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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无 发布机构: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适当,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及内设机构或者依法委托的下属单位(以下统称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和重大规划和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编制和制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

(一)拟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浙江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额度的;

(二)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但下列情形除外:

1、因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而依法免予处罚的案件;

2、超过追责时效的案件;

(三)涉案当事人10人以上的;

(四)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于继续状态十年(含)以上的或者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的违法建筑作出强制拆除处罚的;

(五)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或争议较大的;

(六)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发行政争议和群体性事件的;

(七)涉嫌行政拘留和刑事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的;

(八)县、处级以上领导批示督办案件;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的;

(三)作出不予许可或撤销许可决定的;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是指:

(一)强制拆除建筑面积500m2以上的违法建筑;

(二)涉及当事人10人以上、社会影响面广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事项。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规划和专项执法行动是指:

(一)以市、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名义制发或代本级人民政府拟草的综合执法领域专项规划;

(二)全市综合执法领域专项执法行动;

(三)本系统联合其他部门开展的专项执法行动。

第八条  市、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具体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各单位承办机构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将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原则上以书面审核形式进行,承办机构应当向法制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行政许可办件和专项执法行动方案文本(稿);

(二)适用依据

1.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3.上级有关政策文件。

(三)行政执法程序相关材料,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四)其他材料

1.集体讨论记录材料;

2.争议焦点问题材料;

3.案(事)件背景介绍材料;

4.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部门的职权范围;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证据是否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要素完备、格式规范。

(七)方案文本(稿)属规范性文件的,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审核,严格把关,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情况复杂的,经各单位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法制机构认为疑难、复杂事项,可以会同公职律师、法律顾问、行业专家,以法制审核会议形式协助开展法制审核。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书面征询有关机构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论证。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实地调查,承办机构应当予以配合。调查、征询意见、组织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法制审核时限。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审核后,经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按照下列规定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一)合法性没有问题的,提出审核通过的意见;

(二)合法性存在问题的,指出具体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不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退回承办机构。

第十四条  承办机构应当对法制机构提出的书面处理意见进行研究,及时改正后再次启动审核程序。

承办机构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将拒不采纳的理由和依据及时书面反馈法制机构,并在提请集体审议时作详细说明。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以及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归入行政执法案卷的副卷。

第十六条  需要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议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后,由承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报送。

第十七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应当记录在案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同时追究承办机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法制审核意见改正并重新提交审核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审核类别

审核内容

1

重大行政

处罚

对公民个人作出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十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2

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而依法免予处罚的案件和超过追责时效的案件除外)

3

涉案当事人10人以上的

4

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于继续状态十年(含)以上的或者建筑面积在500m²以上的违法建筑作出强制拆除处罚的

5

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或争议较大的

6

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发行政争议和群体性事件的

7

涉嫌行政拘留和刑事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的

8

县、处级以上领导批示督办案件

9

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10

重大行政

许可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11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的;

12

作出不予许可或撤销许可决定的;

13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14

占用城市道路举办每场次预计参与人数1000以上大型活动的

15

占用城市道路期限在三个月以上或者因占用城市道路需进行专门交通组织的

16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17

重大行政

强制

强制拆除建筑面积500m2以上的违法建筑

18

涉及当事人10人以上、社会影响面广的

19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事项

20

重大规划和专项执法

行动方案

以市、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名义制发或代本级人民政府拟草的综合执法领域专项规划

21

全市综合执法领域专项执法行动

22

本系统联合其他部门开展的专项执法行动

 

 

附件2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