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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71944368/2020-00010 发文时间:   2020-10-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无 发布机构: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附执法全过程记录事项清单及音像记录事项目录清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等规定,结合综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文字记录、绘制图纸、音像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市、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音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的主体和形式

第四条 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五条 通过执法辅助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辅助执法资格的人员,可以在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配合从事信息采集、接受或者受理申请、文书送达等相关执法记录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绘制图纸和音像记录三种形式。

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执法活动进行记录。文字记录应当按照案卷制作规范和统一的文书样式、标准和要求制作。

绘制图纸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运用制图学原理和方法,以图形、符号固定和反映案(事)件现场状况的一种记录形式。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


第三章  记录要求

第七条  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执法检查,应当重点对下列内容进行记录,按规定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证人;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

(三)现场检查(勘验);

(四)抽样取证;

(五)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委托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七)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检查)、提供证据,或者拒绝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录具体情况。

第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应向所属单位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第九条 绘制图纸时,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一)绘制能表明方向的方位标志;

(二)绘制道路、铁路、桥梁、永久性建筑等能反映出勘验现场的固定参照物;

(三)绘制尺寸标注应标注清楚它的长宽;

(四)违法建筑应标注建筑与建筑之间、建筑与围墙之间的间距,也可引出标注;

(五)可使用电子绘图等智能绘图手段;

(六)绘制的内容应当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一致。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开展现场询问(调查)、现场检查(勘验)、抽样取证、听证等调查时,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对下列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必须进行音像记录:

(一)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行政强制措施;

(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三)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执法的(拒绝接受调查(检查)、提供证据,或者拒绝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的);

(四)容易引发行政争议的执法行为;

(五)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证件出示情况以及有关权利告知情况;

(二)执法现场的环境;

(三)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四)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五)执法人员对有关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六)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七)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十二条 对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处理重大突发(群体性)事件或出现阻碍执法、妨碍公务行为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不间断的音像记录。

询问室、暂扣物品储存室(场)等重点执法办案场所,应当安装全覆盖的音视频监控系统,并保持音视频监控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执法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申请、当场更正错误、告知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等全部内容予以记录。

受理地点可以安装音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十五条 执法决定执行过程中应当重点对下列内容进行记录,按规定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必要时应当采取拍照、录像、录音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对按期核查改正情况予以记录。

(二)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对催告情况、告知情况以及陈述申辩情况和执行情况予以记录。

(三)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还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及复核采纳情况等进行记录。

(四)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音像资料的,由市、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机构指导案(办)件承办单位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七条 对案卷、音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音像资料的,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四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日常巡查、办理案(办)件时,应当佩戴或使用移动、固定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二十条  音像记录完成后,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或者交由所属(大)中队和部门专门人员,在2日内将信息储存至执法过程全记录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标明案件名称、记录日期、承办人姓名、记录内容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移交的,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延期移交。

第二十一条 建立执法记录设备音像资料管理制度和执法过程全记录系统,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办)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第二十五条  无发生执法冲突或争议等异常执法管理的音像记录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对以下情形的音像记录,应当按照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或执法过程全记录系统存储等方式永久保存: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涉访、涉诉案(事)件;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音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二十七条  将音像记录资料作为案件证据使用的,应当按照视听资料审查与认定的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切、删改原始音像资料,未经分管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执法音像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执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六章  检查和考评

第三十条 市、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机构和派驻纪检组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音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第三十一条 定期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个人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年度考核挂钩。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音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执法全过程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执法环节

执法事项

记录事项

记录场合

执法时限要求

记录人

开始记录时间

记录过程

结束记录时间

1

行政检查

实施检查

执法检查全过程

检查场所

适时

执法人员

进入检查场所

记录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与检查结果可能有关的信息。

离开检查场所

2

行政检查

检查取证

证据提取全过程

取证场所

适时

执法人员

进入取证场所

记录证据提取全过程;记录所提取的证据详细情况。

离开取证场所

3

行政检查

询问

(调查)

询问(调查)全过程

询问(调查)场所

适时

执法人员

进入询问场所

记录询问(调查)全过程。

离开询问场所

4

行政检查保障措施

拒绝接受依法检查

不依法接受行政检查情形全过程

检查场所

适时

执法人员

进入检查场所

记录当事人拒绝接受依法实施行政检查全过程。

离开检查场所

5

行政处罚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全过程

调查取证场所

适时

执法人员

进入调查取证场所

记录调查取证全过程。

离开调查取证场所

6

行政许可

审查许可事项

审查许可全过程

审理行政许可事项场所

适时

执法人员

适时

记录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的情况。

适时

7

行政处罚

陈述、申辩

口头陈述、申辩全过程

陈述申辩场所

适时

执法人员

进入陈述申辩场所

记录当事人口头申辩全过程。

离开陈述申辩场所

8

听证

举行听证

听证全过程

听证场所

适时

执行人员

进入听证场所

记录听证全过程。

离开听证场所

9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全过程

查封扣押场所

适时

执法人员

进入查封扣押场所

记录查封、扣押全过程;记录查封扣押的物品详细情况。

离开查封扣押场所

10

文书送达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送达文书全过程

文书送达场所

适时

执法人员

到达文书送达场所

记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文书的全过程。

文书送达环节结束

11

其他执法环节

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记录的事项

与当事人接触

接触场所

适时

执法人员

适时

记录能够反应相关事项或场景的全过程

适时




附件2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音像记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记录类别

执法环节

执法场所

记录方式

记录内容

1

行政处罚

违法信息受理

(举报、投诉、监控发现)

办公室

电话录音(电话投诉)

录像(上门投诉、监控)

举报、投诉、谈话全过程

现场检查

案发现场

拍照、录音、录像

现场检查全过程

责令改正

案发现场或其他地点

录音、录像

责令改正及文书送达全过程

调查询问(包括证人证言)

办案室或其他地点

录音、录像

调查询问全过程

告知书送达

办公室或其他地点

录音、录像

送达全过程

口头陈述申辩

办公室或其他地点

录音、录像

陈述申辩全过程

陈述申辩意见复核送达

办公室或其他地点

录音、录像

送达全过程

听证

听证举行地点

录音、录像

听证全过程

决定书送达

办公室或其他地点

录音、录像

送达全过程

公告送达

网站、报纸等媒体

截屏、截图、照片

记录公告送达方式、载体及公告版面

2

行政许可

现场勘验(核查)

现场

拍照、录音、录像

记录实地勘查全过程以及与勘查结果可能有关的信息

送达

服务窗口或其他地点

录音、录像

送达全过程

3

行政强制

扣押现场

扣押现场

拍照、录音、录像

扣押全过程

强制拆除

拆除现场

拍照、录音、录像

违法建设位置、周边情况、室内情况、物品清点搬运情况以及拆除全过程

4

其他

行政检查

检查现场

拍照、录音、录像

进入检查场所检查全过程

产生争执情况

争执现场

拍照、录音、录像

当事人、周边人事状态、举动及现场处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