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71944368/2020-00011 | 发文时间: | 2020-12-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精神,结合本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统一执法事项的调整、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统一执法事项清单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应当按照《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清单,梳理本市地方扩展目录清单、地方法规法定授权事项清单,制订《划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第五条 本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按《划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规定执行,实行统一管理;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转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职权的通告》(湖政通〔2020〕3号),目前划转行使事项涉及15个领域20个方面共计300项行政执法事项。
第六条 《划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及时调整: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新立、修订、废止,事项需进行新增、变更或删除;
(二)依照程序设定、变更、删除的执法事项;
(三)行政主体因机构撤销、合并、分设的,由继续行使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主体申请变更、调整该行政执法事项的要素及依据;
(四)其他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七条 涉及上述条款的执法事项清单(地方法规法定授权事项清单除外)需调整的,报由市政府提出、经省综合指法办审核报省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调整后的《划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