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71944368/2024-00049 | 成文日期: | 2024-10-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湖综执〔2024〕20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请销假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月29日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请销假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局机关事业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基本要求
全局工作人员(含全体在编干部以及执法辅助人员,下同)应严格遵守请销假管理制度。因故不能正常上下班的必须提前报告,需请假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休假的,均以旷工论处。
二、各类假种
1.年休假。全局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年休假,由各处室根据工作情况,参考本人意见统筹安排,当年休完,过期作废。休假前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作旷工处理。
2.事假。全局工作人员请事假1天及以上的,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紧急事项或其它原因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当事先口头报告,事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3.其它假种。全局工作人员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及假期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休假前须办理请假手续。其中病假需有医院证明,无医院证明的以事假处理。
4.请假手续。凡请假的,须填写《请(休)假审批表》办理手续。
①请假采用书面形式。请假1天及以上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请假人填写《请(休)假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完毕后,审批表原件由所在处室(单位)保存,复印件交局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②处室(单位)负责人请假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长审批;副科级干部请假2天(含)以内由局分管领导审批,请假2天以上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长审批;其他工作人员请假2天(含)以内的,由所在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批,请假2天以上的由局分管领导审批。
③请假须在休假前报批。对需请假2天以上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批。确因情况紧急的,按程序先进行口头请假,休假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④休假结束后,应及时按原请假程序销假,即休假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至局组织人事部门报备。
三、加班调休
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延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属于加班,加班需事先通过“浙里干部之家”进行申请,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处室(单位)负责人申请加班的,直接报分管领导审批。相关领导因故无法立即审批的,原则上需要电话请示征得同意,事后及时补填。不包括以下情况:①参加会议、培训、出差、出国等公务活动的;②没有到岗到位,以挂名值班、电话值班等形式开展的。
四、会议请假
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参会人员按要求自觉参加各类会议、活动;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或他人代会的,需提前请假说明,其中,由局主要领导召开的会议及全局干部会议等,书面向会务组织部门说明原因,其他条线会议,口头说明原因。
五、管理和监督
(一)明确管理主体。各处室(单位)是本处室(单位)请销假管理的主体,要认真抓好请销假管理制度的落实。处室(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既要管业务,又要管队伍,对不执行制度的现象要及时指出、及时纠正,坚决杜绝做“老好人”现象。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请销假管理制度,当好表率,做出样子,推动全局人员不断增强组织性、纪律性。
(二)加强监督检查。局组织人事部门、局机关纪委要加强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制度、弄虚作假等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理并进行通报。
(三)严肃请假纪律。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擅自脱岗、休假的,或请假逾期又不按规定续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按规定列入年度考核。请假人在休假期间,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保持通讯工具的畅通,接紧急通知时,应及时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