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71944368/2025-00018 | 成文日期: | 2025-03-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州市车辆停放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市智慧停车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管理,持续保障云平台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了《湖州市智慧停车云平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依据《湖州市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智慧停车云平台的管理办法,明确接入智慧停车云平台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范围、停车信息目录、技术标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等内容。
三、主要内容
《办法》内容重点概括为六个方面:
(一)总则。明确了《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和相关部门及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的职责。
(二)停车信息目录。明确了经营性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接入云平台基础信息的内容;规定了经营性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接入云平台车辆入场与出场信息的内容。这些信息的规范旨在为云平台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支持,以实现智慧停车管理的高效运行。
(三)技术标准。规定了接入云平台的技术标准和数据接入要求。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应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完成登记认证并获取账户和密钥,60天内完成接口接入,确保数据加密校验并完整、及时、准确地上传;基础数据变更时需及时上传,心跳数据每5分钟上传一次,车辆出入场数据实时上传。若账户信息异常,应及时更新密钥,并保障通讯网络正常,具备数据缓存和重传机制以应对网络中断或其他故障。
(四)信息安全。明确了市城市集团负责云平台各层级的安全保障,并加强安全监测与运维,及时整改系统漏洞和安全风险。
(五)监督管理。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经营性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停车信息数据接入云平台,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规定了云平台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云平台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其稳定、安全运行。
(六)附则。明确了对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和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规定了根据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工作。
四、实施时间
2025年4月6日
五、其他
解读机关: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0572-2599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