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71944368/2020-00260 | 成文日期: | 2020-06-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市综合执法局 |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努力构建科学、系统、有效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执法+联合执法”的执法体系,实现放管并重、放管结合,进一步优化事中事后监管服务,营造我市良好营商和社会发展环境,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现就《实施意见》作如下解读。
一、《实施意见》提出的背景和意义
通过统筹联合综合行政执法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重点执法领域内深入推进“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方式,全面形成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常态化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执法机制,从而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和商务成本,以更高效的执法方式提高对违法行为的精准监管力度,持续提高执法监管的公平性、高效性、规范性,有效减少多部门重复执法扰民问题,保障群众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赶超发展。
二、《实施意见》的法律依据
制定主体系湖州市政府办公室,由我局代草拟,主体合法;制定依据为《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46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转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职权的通告》(湖政通〔2016〕4号),制定依据合法。
各区县可因地、因时、因需探索采用多种联合执法检查方式,可采用综合大检查模式一次性完成被检查对象涉及的所有事项,也可结合“三改一拆”、污水零直排、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中心工作,通过跨部门联合检查方式开展专项整治,可以视情采取线下联合检查方式,也可以视情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采取线上联合检查方式,以多样化的联合检查方式,做到人员一次性选派、检查一次性完成、结果一次性公布,实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综合会诊、精准施策”的“综合查一次”综合查办的工作成效。
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部门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对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要强化多部门、跨区域的信用奖惩联动,对于本年度检查情况不合格的被检查对象,依法实施相关的失信惩戒措施,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充分发挥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作用,增强联合执法威慑力和公信力。
三、《实施意见》的本年度重点检查内容
针对综合执法重点领域中的常见、高频违法行为,各相关部门联合分类梳理适用联合检查的事项,编制并向社会公布“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任务清单,明确和规范联合执法检查事项名称、检查对象、执法依据、检查主体、部门任务分工等,科学合理确定联合检查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检查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任务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成熟一批、公布一批,逐步健全完善。具体如下:
(1)垃圾处置管理联合执法检查。
重点对未经核准擅自清运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以及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相关管理义务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执法检查。
实施单位:综合执法局、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
(2)餐饮服务管理联合执法检查。
重点对餐饮单位餐厨垃圾未合法处置、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无证排放水污染物、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执法检查。
实施单位: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建筑工地管理联合执法检查。
重点对在建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擅自施工、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建筑工地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污染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执法检查。
实施单位:建设局、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
(4)公共场所停车秩序管理联合执法检查。
重点对机动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擅自设置车挡、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执法检查。
实施单位:综合执法局、公安局、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户外广告管理联合执法检查。
重点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或未按依法批准要求设置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执法检查。
实施单位: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传媒中心
(6)室内装修管理联合执法检查。
重点对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违法搭建或改装房屋、装修工程变动承重结构或涉及建筑主体、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等行为依法进行执法检查。
实施单位: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应急管理局
(7)开展工程车“三化”管理联合执法检查。
重点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执法检查。
实施单位: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建设局、生态环境局
(8)专业市场管理联合执法检查。
重点对专业市场及其周边的乱占道、乱停车、乱堆放、乱搭建、乱张贴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执法检查。
实施单位因需待定。
(9)石油天燃气及城镇燃气经营管理联合执法检查。
重点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管道企业未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未经批准进行危害管道安全施工作业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执法检查。
实施单位因需待定。
(10)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管理联合执法检查。
重点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疏忽大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伤或者死亡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执法检查。
实施单位因需待定。
(11)犬类管理联合执法检查。
重点对养犬行为依法进行执法检查。
实施单位因需待定。
(12)露天禁烧管理联合执法检查。
违法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依法进行执法检查。
实施单位因需待定。
(13)社会生活噪声管理联合执法检查。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的、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执法检查。
实施单位因需待定。
(14)水行政管理联合执法检查。
重点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执法检查。
实施单位因需待定。
(15)人防工程管理联合执法检查。
重点不建或少建防空地下室、侵占、改造、损坏人防工程、擅自施工造成人防警报设施损坏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执法检查。
实施单位因需待定。
部门联系方式: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处,电话:0572—21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