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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71944368/2022-00026 发文时间: 2022-06-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湖综执〔2022〕14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统一编号: ZJEC56-2022-0002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处罚操作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派驻)各单位:

因法律法规新设立和修订以及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等原因,为确保《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执法工作执行到位,市局对《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处罚操作规定(试行)》重新做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6月20日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处罚操作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条款,按照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违反《条例》中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符合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处罚条件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社会服务,是指经违法行为人自愿申请,在指定的社会服务岗位上,以提供服务的形式来折抵罚款处罚的社会活动。

第三条  适用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处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行为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违法行为人是初次违反《条例》相关规定;

(三)对违法行为的拟罚款金额在二百元以下;

(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五)违法行为人自愿申请参加社会服务,且身体状况足以适应社会服务岗位要求的。

第四条  违法行为人依申请并按规定完成相关社会服务活动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时,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  违法行为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日内,对拟作出处罚决定无异议的,或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请求复核,经复核后对拟作出处罚决定无异议的,且自愿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的,应当向属地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提出书面申请。

已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不再受理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申请。

第六条  属地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收到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通过志愿汇APP注册加入城管义工队伍,并根据平台公布的活动时间、地点参加社会服务,或者由属地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安排申请人参加社会服务,并及时告知申请人社会服务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  社会服务1小时折抵罚款50元,可视情分次进行,每次社会服务不少于1小时。

违法行为人应当在30日内完成规定时长的社会服务,社会服务时长、服务情况,通过志愿汇APP完成及时记录及累计,或由属地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及时进行记录、鉴定。

第八条  属地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根据违法行为人履行社会服务完成情况,在履行社会服务任务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的决定。

第九条  违法行为人按要求完成社会服务的,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再处罚。

第十条  对行为人无正当事由未及时参加社会服务、未按安排要求做好相应社会服务,由他人代替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视为未完成社会服务,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已完成部分社会服务的,不能折抵罚款。

第十一条  各区、县执法局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2019年5月10日颁布的《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处罚操作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行政处罚告知书

      2.社会服务折抵罚款有关事项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