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71944368/2022-00027 | 发文时间: | 2022-06-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为进一步完善《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落实,确保《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执法工作执行到位,现印发《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处罚操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因法律法规新设立和修订以及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等原因,现就《规定》作如下解读。
一、《规定》提出的背景和意义
为保障和监督《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贯彻落实,根据《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申请参加社会服务。行为人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具体要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面履行职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制定《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处罚操作规定(试行)》。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目前综合行政执法实际工作需要,依法予以公布。
二、《规定》的法律依据
《规定》依据的上位法是《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申请参加社会服务。行为人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规定》在执法主体、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等各方面均不存在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形。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社会服务折抵罚款适用条件:违法行为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违法行为人是初次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的拟罚款金额在二百元以下,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违法行为人自愿申请参加社会服务,且身体状况足以适应社会服务岗位要求的。
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具体操作办法:1.提出申请:违法行为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日内,对拟作出处罚决定无异议的,或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请求复核,经复核后对拟作出处罚决定无异议的,且自愿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的,应当向属地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提出书面申请。2.参与服务:属地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收到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通过志愿汇APP注册加入城管义工队伍,并根据平台公布的活动时间、地点参加社会服务,或者由属地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安排申请人参加社会服务,并及时告知申请人社会服务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3.审核鉴定:社会服务时长、服务情况,通过志愿汇APP完成及时记录及累计,或由属地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及时进行记录、鉴定。4.结果运用:在履行社会服务任务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的决定。
其他相关事项:社会服务1小时折抵罚款50元,可视情分次进行,每次社会服务不少于1小时。违法行为人应当在30日内完成规定时长的社会服务。《规定》第十条明确了对行为人无正当事由未及时参加社会服务、未按安排要求做好相应社会服务,由他人代替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视为未完成社会服务,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已完成部分社会服务的,不能折抵罚款。
部门联系方式: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处,电话:0572—21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