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开电话: 0572-2662038

监督电话: 0572-2662880

单位地址: 湖州市金盖山路66号市民服务中心5号楼

邮政编码: 3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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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湖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市综合执法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处级。

第三条 市综合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推进全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牵头协调和解决“部门专业执法+综合行政执法+联合执法”体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研究提出推进和完善全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方案并督促落实。拟订并组织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规划。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

(三)负责行使城市建设管理、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人防、水利、能源管理、林业、教育、民宗、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经济和信息化、气象、退役军人事务、公积金、民政、人力社保、市场监管、公安、科技、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农业、粮食物资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四)负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指挥、规范指导,牵头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指挥、协作配合和联合执法机制,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五)负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受理相关投诉,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六)指导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以及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七)组织全市重大或专项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组织查处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跨区域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八)负责城市精细化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督查考核。负责协调犬类管理及中心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工作。承担市级“数字城管”工作,指导全市开展“数字城管”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指导探索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推进“非接触性”执法工作模式,全面提升全市综合行政执法水平;深入推进全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减事项、减环节、减材料、优服务,不断提升群众办事满意度和获得感。转变执法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着力创新监管手段,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数字监管,推进监督信息共享,不断提升监管效能。按照“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的要求,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把精细化管理的理念、手段和要求贯彻落实到综合行政执法与城市管理领域各项工作,提升城市管理法治化、标准化、智能化、专业化、社会化水平。

(十一)协调制定并督促落实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牵头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一协调指挥、统一考核监督机制。建立行政执法协调衔接机制。协调行政执法争议,研究提出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职责争议的建议。促进行政执法与立法、司法、普法等衔接配合。

(十二)指导区县和市级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支持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组织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行政执法工作业务交流。研究分析行政执法动态,提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第四条 市综合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后勤、档案、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和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牵头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及执法队伍专用装备的管理。

(二)政治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牵头意识形态和宣传思想工作。承担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

(三)法制处。指导、监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和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承担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案件的上报备案相关工作,协助办理行政复议工作。承担普法宣传教育、执法证件和文书的管理。

(四)执法协调处。协调推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改革方案和执法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全市日常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指挥。负责建立完善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通、案件移送、业务指导、技术支持等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以及行政执法与立法、司法、普法的衔接机制。承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间的执法协调。承担行政执法效能评价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执法效能监督考核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组织行政执法工作业务交流,研究提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和调整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建议。

(五)执法业务一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城市建设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公用)、能源管理、教育、公共资源交易、档案、气象、退役军人事务、民政、人力社保、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农业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执法工作计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相关领域综合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组织、协调相关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重大执法活动以及联合执法活动。承办有关行政审批(含许可)事项及相关工作。

(六)执法业务二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城市建设管理(房地产业、建筑业、住房保障、勘察设计、历史建筑)、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人防、水利、林业、民宗、经济和信息化、公积金、科技、应急管理、粮食物资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执法工作计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相关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组织、协调相关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重大执法活动以及联合执法活动。

(七)城管协调处。拟订中心城市精细化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开展精细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组织拟订犬类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区县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相关法定职责。负责中心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的协调监督。组织开展有关专项整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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